关于组织申报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平台项目的通知
2011-10-09 16:3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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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市(绥中县)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贯彻落实全省工业产业集群工作会议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快速健康发展,...
各市(绥中县)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贯彻落实全省工业产业集群工作会议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快速健康发展,从今年起对省重点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为省内重点产业集群配套服务的在建及改扩建的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项目;
(二)申请公共检测平台项目须已取得省级及以上资质或授权;
(三)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项目应位于产业集群核心区,围绕主导产业,服务对象面向全省开放;
(五)已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人员及技术力量;
(六)项目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到位
(七)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二、资助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按照项目有效投资总额的1/3给予资金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购置关键设备、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试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建设特殊研究与检测环境等方面。
三、申报方法:
(一)各市(绥中县)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申报单位按照《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按提纲编写详细的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3),并会同市(县)财政局出具资金申请报告。
(二)将上报材料于6月30日前报至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材料共需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两份、省财政厅一份)及电子版。附件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www.lneic.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辽经信集群【2011】35号文件《关于申报产业集群公共检测平台项目的通知》同时废止。
联 系 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产业集群发展处 王 阳
省 财 政 厅 企 业 处 孙 晶
联系电话:024-86913374
四、审批办法: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二)省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别承担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工作。
附件:1、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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