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2010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1-10-10 15:18:57 来源: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科技处,各市、县(区)科技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表彰为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与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与评奖依据
2010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将遵照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1号令颁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各项规定组织进行。有关部门和科技人员可在宁夏科技信息网站(http://www.nxinfo.gov.cn/)查阅,学习了解有关规定。
二、推荐项目的重点
2010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重点推荐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与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或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社会公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科技成果,特别是近年来组织实施技术含量高、效益好,对推动行业和全社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影响面大的重大科技成果。请各推荐部门在推荐时从总体上把握好这一方向和重点。
三、推荐与评审时间
2010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拟在2011年一季度进行。
四、推荐要求
(一)凡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评估、评审等,并已经在自治区科技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
(二)推荐的社会公益类、技术推广类和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成果其整体技术的应用必须在二年以上(2008年12月31日前),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须出具应用证明或经济效益证明)。应用证明是指由成果应用单位出具该项目的应用和生产证明材料。对于自研自用的成果,由本单位出具证明,上级主管单位盖章确认。经济效益只填写近二年来本项目已取得的新增直接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由获得效益的单位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农业科技推广类项目由县级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并盖章。推荐书中经济效益栏的数据应与所出具的证明相一致。
(三)推荐的软科学研究项目须应用一年以上,同时提交决策部门的应用证明。
(四)推荐的基础研究类项目,其论文、论著必须正式发表一年以上并已取得同行公认。
(五)推荐项目必须提供第三方旁证材料,如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验收意见,或者同行科技工作者在学术刊物或公开场合发表的评价性意见。
(六)推荐项目名称应当紧紧围绕项目核心创新内容,简明、准确的反应出创新技术内容和特征,项目名称中一般不用xx研究、企业名称等字样,且不超过30个汉字。项目创新点尽量不要使用“世界先进”、“彻底解决”等词汇。
(七)推荐项目候选人应对本项目主要科技创新做出贡献,对于排名前三位候选人,其投入该项目技术研究工作量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项目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严禁出现搭车、挂名等科研不端行为。
(八)推荐项目必须提供主要应用单位详细情况,并以列表方式说明。表内应含有“应用单位名称、应用技术、应用的起止时间、应用单位联系人、电话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原则上表中所列单位不超过15个。社会公益类和基础研究类项目可以不填经济效益。
(九)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具体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超过限额规定的不予受理。
(十)2008年度以来在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中列为缓评,经过近3年研究开发,内容有所补充和创新的项目可以推荐。
(十一)凡申报参加2010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科技成果,必须于2011年1月10日前完成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十二)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与推荐。评审中仍有争议的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
五、推荐材料
(一)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须报送由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纸制推荐书请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大小为A4竖装,并装订成册,一式10份(其中1套须是原件,注明“存档”,并附电子版。),报送所在部门科技处或市县科技局,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按属地原则报送所在地市县科技局。
(二)推荐书要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和要求填写,推荐材料一律不退还,请各单位自行保留存档件。推荐书及相关表格可在“宁夏科技信息网”(网址http://www.nxinfo.gov.cn/)下载。
(三)各推荐单位要按照2010年度宁夏科学技术奖励推荐要求,组织好本部门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特别是推荐项目的初审工作,切实提高申报质量,确保推荐项目符合要求和条件。
(四)各部门科技处,市县(区)科技局统一受理申报书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行政公章),同时填写《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式2份,统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过期不再受理。
(五)缓评项目应在推荐书封面注明“上年度缓评项目”。
(六)推荐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与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联系。
科学技术奖励是党委和政府一贯的科技政策,也是贯彻落实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的具体体现。希望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大力宣传科技奖励的目的和意义,帮助和指导基层单位做好推荐工作,同时把好推荐项目的初审关,确保2010年度自治区科技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联系人:荀晓赟 张海东
联系地址:银川市公园街24号
联系电话:0951-5032628
附件:1、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汇总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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