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专员办关于对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实施动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1-06 09:46: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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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驻皖监[2011]129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1〕35号)和《财政部关于预拨2011年煤层气(瓦斯)抽采利用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753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管理,实施动态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建立煤层气抽采利用数据季度报表制度

  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需将相关煤层气抽采利用数据(含本季度发生数和本年累计数)报送我办,具体报送的报表见附件1、附件2 。

  二、实施非现场审核制度

  根据财政部财办建〔2011〕35号文件的规定,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应于3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所在地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4月15日前送到我办。同时企业应于3月底前将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以下资料直接报送我办。具体包括:

  (一)对外销售部分,提供所有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对外免费供应部分,提供免费外供协议、终端用户计量系统和有效抄表凭证。

   (二)自用部分,提供独立核算的说明材料。其中:用于非上网发电部分,需提供完备的用气抄表记录、发电量、发电机组额定功率和实际功率、总装机容量、机组数量、各机组年运行天数等技术参数;用于锅炉燃料部分,需提供抄表记录,锅炉数量、规格、参数,供热的数量、时间和人数等详细资料;用于化工原料部分,必须提供用气抄表记录、产品类型、技术路线、年产量及单位产品用气量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建立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上报的煤层气抽采利用数据季度报表,我办每年将不定时选择1-2户企业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煤层气抽采、输送单位及终端用户是否安装计量设备,是否建立从抽采、供应到使用的完整的计量体系,企业提供报表数据是否准确,申报上年度补贴时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等。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完整的计量体系结构图,包括计量设备的类型、规格、具体安装位置、现场图片等。

  在以上对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的监管中,如发现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对企业已收到的财政补贴,我办将上报财政部建议扣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格;对于尚未收到的财政补贴,我办将在其申报补贴资金中直接扣除;情节严重的,我办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附件:1、煤层气抽采情况季度报表

  2、煤层气利用情况季度报表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号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
附件下载: 附件1.xls        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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