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转移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13-12-18 15:49:06 来源:

各市科技局,广德、宿松县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术转移计划实施与管理,推进全省技术转移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安徽省技术转移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技术转移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3年12月12日

附件

安徽省技术转移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国科发市字〔2006〕75号)、《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国科发高〔2013〕110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2〕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安徽省技术转移计划投向,推进全省技术转移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支持范围

技术转移计划每年安排一次,共支持三类:

(一)技术输出方:向技术需求方供给技术的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

(二)技术输入方:从技术供给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相关机构,包括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路路通服务体系中的各分中心和直属创新服务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第二条 支持标准和条件

(一)技术输出方:根据“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认定登记的相关数据,对照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及其较上年增长比例、技术交易额占技术合同成交总额比例、技术合同数等指标,对综合排名靠前的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给予支持;

(二)技术输入方:围绕省主导产业和各市特色产业,对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按照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择优给予支持。

第三条 实施程序

(一)技术输出方:省科技厅根据“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认定登记的相关数据,对综合排名靠前的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实施补助;

(二)技术输入方:

1、项目征集:各市科技局组织属地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常年征集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项目,并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把关;

2、项目推荐:各市科技局根据企业提供的技术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征集的项目进行确认,经签字盖章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科技厅;报送前要进行项目查重,已获支持的项目、未验收的在研项目、已申报当年科技攻关和试验区、试点省专项资金等的项目不得再申报;

3、项目立项:省科技厅建立网上项目申报立项监管系统,常年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项目库;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按照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每年按限定项目数实施补助;

4、绩效跟踪:各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每年按时上报项目实施绩效总结材料,项目真实性和实施情况与各市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下一年度绩效考核挂钩,树立贡献导向。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实施补助。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各市科技局和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将年度总结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二)技术转移计划项目经费要用于促进技术转移工作,各市科技局要指导督促获得经费支持的单位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有关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三)对于信息失实、弄虚作假和有不良记录的单位,省科技厅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条 其它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转载请保留本文网址链接http://www.gjzjsb.com/2013/1218/4273.html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业务范围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版权声明 ||最新文件

Copy © 国家资金申报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农业科学院信息楼 一楼    联系电话: 010 - 62136011      Email: gjzjsb@163.com
主办单位: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业生态旅游工作委员会   承办单位:中咨国业规划设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家庭农场(国际)联盟

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通用网址:国家资金申报网 版权所有:国家资金申报网
 

本站关键字: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研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京ICP证11098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