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授子第三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称号的通知
2014-02-26 10:49:50 来源:
水资源〔2014〕47号
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部署,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相关流域机构会同第三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所在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完成试点任务的试点进行了评估验收。为更好地发挥试点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大兴区等39个试点第三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称号(名单见附件)。
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评定要求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对未达到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称号。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要加强水情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要加强制度建设,把节约肝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要大力推进节水载体建设,引导带动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城镇生活等各行业节水,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附件
第三批全国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
河北省邯郸市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山西省晋城市
山西省侯马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辽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省辽源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青浦区
江苏省南通市
江苏省泰州市
浙江省余姚市
浙江省玉环县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泉州市
江西省景德镇市
山东省滨州市
河南省安阳市
河南省洛阳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湖南省株洲市
湖南省湘潭市
广东省东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重庆市永川区
重庆市南川区
四川省自贡市
四川省双流县
云南省玉溪市
陕西省宝鸡市
陕西省延安市
甘肃省武威市
青海省西宁市
青海省格尔木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转载保留网址链接http://www.gjzjsb.com/2014/0226/4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