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2014-09-23 11:27:52 来源: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 8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 水)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附件1)和《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淡水)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附件2)。现印 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要求

  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 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 内容。

  (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专题论证报告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关研究5年以上。

  2.具备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专门研究机构或实验室,以及必备的实验仪器、现场调查设备和其他相关工作条件,能够独立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3.具备涉渔工程环境影响专题评价方面的工作经验,掌握评价区域内的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4.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产业规划、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能够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完成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并对所编制的报告负责。

  (二)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参照《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执行。

  二、专题论证报告审查和监督落实

  (一)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委托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向保护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如保护区由海区渔政局或流域渔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则直接向上述单位提出申请。

  (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区渔政局、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对专题论证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三)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渔业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审查之前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四)编制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五)建设单位与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就落实渔业资源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将修改完善后的专题论证报告和有关意见报送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六)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专题论证报告复核后,向建设单位回复意见。

  (七)建设项目批准后,有关单位根据专题论证报告和有关意见,制订渔业资源生态保护和补偿方案,并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落实。

  (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资源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的监督落实。

  三、其他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提高专题报告编制质量。要科学客观评估建设 项目对保护区的影响,实事求是地提出符合保护区实际的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要切实做好渔业资源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的监督落实工作,尽可能减少建设项目对保 护区的不良影响,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相互协调。

  附件:

  1.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水)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2.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淡水)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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